中共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 2016-02-26 11:2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四川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共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的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与教育培养

第五条  学校党组织要通过开展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等系列教育活动,以及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对党组织的热爱和入党热情。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吸收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

 第七条  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作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使“推优入党”成为发展学生党员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成为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八条  学生的入党申请书由各系辅导员和班主任以班为单位统一收交至所在系党支部保存。

各系党支部每学期末向学校组织部填报《申请入党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样表附后)。

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所在系党支部应及时指派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进行教育培养。

系党支部和团组织应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学校业余党校学习。

第九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时间为每年31日至 3 31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的范围: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各年级普通专科学生和当年进入实习的其余层次学生(含五年制高职、成人大专、中)。推荐条件为:1、共青团员;2、递交入党申请书在6个月以上;3、已参加业余党校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4、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学科成绩无补考;5、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6、品学兼优,无纪律处分;7、经班团支部大会推荐,同意推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50%以上。

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或申请人数的15%

第十条 学校各系党支部和团总支应组织各班团支部定期召开支部团员“推优”大会,由入党申请人报告自己的学习、思想表现情况;由团支部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学习、品德等方面的考察情况。在团员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向学校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团支部根据投票结果,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样表附后)。交由系团总支审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向校团委和所在党支部报送“推优”对象汇总表。

第十一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系党支部在综合各方面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对团组织上报的“推优”名单再次进行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组织部汇总,上报学校党委审定同意后,由系党支部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公示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参加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促其锻炼成长。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采取书面思想汇报和口头汇报等形式。学生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份。思想汇报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不断提高对党的认识。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培养联系人要认真负责地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填写考察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党支部应通过带习教师和实习医院党组织加强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和培养考察工作。在生产实习结束前,党支部应主动与实习医院党组织联系,由实习医院党组织对其在实习中的表现情况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所在系党支部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将其作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要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工作,及时接转和审核高中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在高中阶段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且本人表现好的,可继续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其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要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吸收表现突出的申请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对已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申请人随时从积极分子队伍中剔除。

第十七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因专业调整或毕业时,原所在系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整后的系党支部或其报到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一般应将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各党支部应于每年 12 30 日前将下一年年度党员发展计划报组织部。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支委会在逐个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并报学校组织部审核。

()学校组织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年度计划,按照需要与可能的原则,综合考虑发展对象的结构与成熟度,对各系党支部上报的年度计划予以调控。

()在上下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部提出全校《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报经学校党委审批同意后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与审核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培养考察时间含中学阶段列为积极分子时间),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讨论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审定,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在急、难、险、重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在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可以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名,在听取培养联系人、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团组织、实习医院等相关部门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政治审查后(以下简称“政审”),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将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组织部预审、党委审定。

第二十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政审,并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综合政审栏签署意见。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一般采取同发展对象谈话、召开群众座谈会、查阅档案,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后,在报送学校组织部预审前,由党支部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 天。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拟吸收入党时间。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公示期满后,由党支部填写《发展对象公示登记表》并形成发展对象综合政审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在为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应按照《发展党员材料审查登记表》(样表附后)的有关内容将材料整理齐备,经学校组织部预审合格,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发给《入党志愿书》。支部报送材料不合格的,组织部不予预审,返还支部重新整理完备。

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核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党员材料;开展必要的访谈、调查和阅档工作;组织部部长签发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发展党员预审应准备下列材料:

()入党申请书;

() 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

()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党校学员登记表 (无登记表的应有党校学习结业证)

()政审材料(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函调或外调材料);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群众座谈记录);

()实习生所在实习医院的书面考察鉴定意见;

() 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党支部政审综合考察材料;

()本人的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份);

(十一) 发展党员材料审查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发展入党。

()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者;

()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以上者(特殊情况除外);

()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后不合格者;

()未经公示者;

()28周岁以下的学生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者;

()未参加业余党校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或虽参加学习未取得结业证书者;培训结业时间距发展时间4年及其以上者;

()有一门及其以上主科补考者;

()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或者有其它不良行为影响较大者;

()实习生实习期间未被评为优秀实习生或毕业生未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

()未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者;

(十一)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者。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党委审查合格后,由党支部为发展对象履行入党手续。入党手续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学校党委批准、经过预备期考察。

 第二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应指导发展对象严肃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相关栏目内填写自己是否愿意介绍其加入党组织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情况;当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教育帮助。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支委会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七条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必须是在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情况下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要程序:

 ()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并向支部大会作有关汇报(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情况;

 ()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且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开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人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党员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赞成数、不赞成数、弃权数)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中,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人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担任。谈话人要先审查《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再进行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听取专人介绍入党对象的情况,做到集体表决。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第三十二条  党委根据规定将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委书记签名、党委盖章。对批准的新党员,由组织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并向党支部开出《批准入党通知书》,由所在党支部与新党员谈话提出要求,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要通过预备党员本人思想汇报、个别谈话、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落实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人(一般由其入党介绍人担任),并按季度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学生预备党员毕业时,所在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报到单位党组织。并由学校组织部负责接转党组织关系。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要认真参加党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期交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思想汇报形式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本人应主动向党支部提交转正申请。转正申请应对预备期以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针对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的不足之处的改正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转正公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应具备的手续:

 ()本人按时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进行转正公示;

 ()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并进行客观评价,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将决议内容填入《入党志愿书》;

()报学校组织部审查、党委审批。

 第三十八条  报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应准备的材料

 ()入党志愿书;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

 ()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预备党员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  

()预备期的学业成绩(预备期内原则上无补考、无重修);

()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审查表。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本人自传、外调材料、重要的思想汇报材料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  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系党支部具体负责。党政办公室、组织部、校团委、学生处、教务处、各系及辅导员(班主任)等有关方面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确保我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党支部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有关干部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出现违反党组织规定擅自吸收党员的行为,坚决制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党支部和组织部应按党内年报统计要求,分别建立申请人员、入党积极分子人员、计划发展人员、党员花名册,并确定专人管理。各党支部应建立工作责任制,按期完成党委布置的组织发展工作,杜绝疏漏、遗失和延误。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