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 2017-09-01 17:4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把科学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德馨技精、博学、笃行”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

 

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校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四川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其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其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文书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