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业未满一学年的,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
第三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为本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对各种表彰、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与方式
第五条 奖学金种类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二)学校奖学金
(三)新生入学奖学金
(四)社会奖学金
第六条 集体奖种类如下
(一)先进班集体;
(二)红旗团支部;
(三)青年志愿者先进集体。
第七条 个人奖种类如下:
(一)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四)优秀团员;
(五)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颁发奖学金;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奖状或证书;
(五)颁发奖品或奖金;
(六)其他表彰形式。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条件
第一节 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设立国家奖学金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一)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身体健康;
4、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6、具体条件按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标准执行。
(二)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按当年国家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
(一)为奖励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学校设立奖学金制度;
(二)学校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
(三)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年在校生人数的2%;
(四)奖金额度由当年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五)评选基本条件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文明礼貌;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具有较好的文化艺术修养,情趣高雅;学习勤奋。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学生,其高考成绩高于我校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分数线60分(含60分)以上者,均有权享受新生入学奖学金。
(二)名额比例和等级划分:名额不限,分为三等。其中,高于当地录取分数线80分(含80分)以上为一等奖,高于当地录取分数线70分(含70分)以上为二等奖,于当地录取分数线60分(含60分)以上为三等奖。
(三)奖励金额由当年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指由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在本校设立的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定办法(包括申请奖项、面向专业、评选条件、人数、奖励金额)按学校与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签订的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选限制条件:
(一)在本学年内因违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党内、团内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不能评定奖学金;
(二)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均不能评定奖学金;
第二节 先进集体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
(一)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以党、团支部为核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靠近党组织,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及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在校、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排头兵作用;
2.班委会成员具有较好的素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有影响力、凝聚力,能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能及时出色地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不断提高和改进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方法;
3.班集体有团结进取的精神风貌。班风正,学风浓,学习目的明确,整体学习成绩优良,课堂秩序良好,全班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少;
4.尊敬师长,讲文明、懂礼貌,遵守公共道德,自觉服从学校宿舍管理人员教育管理,讲卫生,寝室整齐、干净,各项活动出勤率高;
5.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关系融洽,互相帮助,取长补短,班委会积极组织行之有效的帮学活动。
(二)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在校班级总数的20%。
第十七条 红旗团支部
(一)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团的章程,积极组织本支部团员完成各项团的工作;
2.团员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70%以上;
3.积极开展团的活动,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能充分调动本支部团员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各项活动名列全年级前矛;
4.支部领导班子健全,每学期工作有计划,每次活动有记录;
5.团的组织生活开展积极,取得很好效果;
6.团员教育和管理制度健全,团员在学习、工作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好;
7.团费收缴管理制度健全落实,能按时如数上缴团费;
8.支部宣传工作突出,板报评比在年级名列前矛积极向校广播站投稿;
9.支部内无任何团内处分。
(二)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全校团支部总数的10%。
第十八条、青年志愿者先进集体
(一)评选条件
1.积极申请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团员到位率高;
2.能严格按照《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章程》开展活动,活动中无违纪现象,社会反响好;
3.每次活动前有计划,活动后有记录。
(二)评选比例:由当年校团委会议决定
第三节 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靠近党组织,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以身作则,在集体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有钻研精神。无迟到、早退、旷课等不良行为,并能模范地带动和帮助同学学习;
3.有强烈集体荣誉感,自觉为班集体建设献计出力;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爱护公共财产和校园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讲文明,有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身体、心理素质,达到了国家要求的体育锻炼标准;
5.已获得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评选比例: 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1-4的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严于律己,积极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有益于广大同学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活动,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3. 学业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50%(含50%),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本班级前50%(含50%)以内;
4. 在校、系部,班各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者(团支部、班委会成员以上,并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的)。
(二)评选比例: 不超过学生总数的4%。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条件: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刻苦,努力钻研、成绩优良,理论联系实际,有较强的接受和运用知识能力,具有扎实的知识基础和合理的知识结构;
3.积极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各项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身体、心理素质,达到了国家要求的体育锻炼标准;
4.毕业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0%(含50%)名次以内,学业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含30%)以内,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校级荣誉称号,或在校期间有校级以上科研学术部门认可的科研成果、科技发明,以及有见义勇为行为,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5.能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并依据自己特长,积极投身到祖国各项建设事业中,具有为社会主义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评选比例: 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20%。
第二十二条 优秀团员
(一)评选条件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反对邪教,热心公益活动;
2.学法守法,模范遵守《团章》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遵守团的纪律,无违纪现象。在团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
(二)评选比例:按本支部团员总数的8%评选。
第二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一)评选条件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申请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
2.能严格按照我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章程》开展活动,无任何违纪现象;
3.学法守法,模范遵守《团章》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二)评选名额:每支部一名
第二十四条 先进个人评选限制条件:
(一)在本学年内因违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党内、团内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不能评选先进个人;
(二)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均不能评选先进个人;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办法
第一节 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主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副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科研处、后勤办、体育教研室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同时每年轮换邀请学校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表彰、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申请者须填写奖学金申报材料;自强奖学金申请须附带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单项奖学金申请须附带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由系部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社会奖学金由系部初评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全校公示。评审结果报设奖单位审核。
第二十八条 评审时间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九月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新生入学奖学金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报送的奖学金人数不得超过应占比例。
第三十条 各系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每年12月份发放;国家奖学金在教育部专项款到达后发放;社会奖学金按照协议书条款到款后随时发放。
第二节 先进集体、个人评审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在各班级、支部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根据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报评审小组审议,并将初评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 学校职能部门下设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部门提名推荐;
2. 校一级学生组织的评优人选由校学生处、团委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评审小组审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辅导员、班主任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班级和实习小组民主评议,评审小组研究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各系部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类表彰、奖励的评选工作均在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由评审小组具体实施,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按照学生人数的基数将各奖项的名额划分给各专业,层次。
第四十条 集体奖和个人奖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五月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一条 各专业、班报送的各奖项的人数不得超过应占比例。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各项表彰、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有关部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有关部门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三节 表彰、奖励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向各类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四条 授予先进集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四十五条 授予先进个人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记入本人档案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十六条 国家、省、市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大学生”“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校级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学业成绩排名均按上一学期成绩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