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 2016-02-26 11:32      点击: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可通过短期治疗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开学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体检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校现实行学年制管理,学制3年,学生学习年限为3-5年。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开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按学期统一安排列入教学计划,按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考核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均应考核。同一门课程分多学期开设的,其中一学期必须安排为考试。

第八条  考核可根据课程要求,采用开卷笔试、闭卷笔试、或口笔试兼用、专题论文、技能测试以及其他形式的考评等多种形式。学生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九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以平时成绩(含平时考查、课堂讨论、作业、笔记、论文、出勤等)与期末考试成绩结合进行。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没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平时成绩占10%左右,实践环节成绩占30%左右,期末成绩占60%左右。任课教师应在开课之初公布考试方式及总成绩的具体构成比例。

第十条  考核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反映学生对知识掌握的程度,也要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试题的知识面和覆盖面要广,要注意试题的信度、效度和难度,题型要多样化,各类题型应比重合理。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未通过相应考评者不予毕业。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由校附属医院检查认定出具证明,经所在系部和体育教研室同意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作缓考或免修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2/3者,或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者,取消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如果申请缓考者本人无法办理以上手续,应委托他人办理。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办理缓考手续。

已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免听缓考课程,可直接参加补考或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为原始成绩。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

第十四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应严格遵守《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考场规则》。考核违纪者,其行为一经查实,该课程成绩计为零分外,在学籍卡上注明“缺考”或“舞弊”字样,不能参加该课程正常补考。并将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依据《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办理,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经辅导员、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可参加该门课程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五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二次。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以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必须请假者,应提交有关证明和书面申请,其中请病假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假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并附有关证明。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因故请假由带队教师审批,凡请假一天以上均需书面申请,并报所在系部备案。

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累计时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按《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或学习委员双重负责。学生旷课达10学时以上或某门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和班长应及时报所在系部,由系部汇总报教务处。对瞒而不报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同一学年内所学科目经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达四门(含四门),或两学年累计达五门应予留级。留级学生由学生本人或所在年级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所在系同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随下届相同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和学生家长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附属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留级时本专业无后继相关班级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对录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一般不允许转入;

2.已进入二年级后的学生;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给予退学的学生;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第一学期期末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并在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对于“父母调动工作”、“独生子女”、“身边无子女”、“照顾关系”和片面强调“个人兴趣”等,均不能成为转学的理由。但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给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后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附属医院诊断须请假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期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因故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签字后,提供有关证明(因健康原因须附学校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系部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手续完毕后,学生方可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其医疗费自理。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所在系提交复学申请。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要求复学的学生,由系部、校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休学期间,如有违纪行为者,按《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同一学年内考核科目不及格(经补考后)达五门以上者(含五门),或两年累计七门以上者(含七门)应予退学。

2.违犯校规校纪应按退学处理者;

3.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5留级超过一次,休学超过二次者;

6.因病应休学,经学校动员而不休学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9.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或所在系部提出申请,送教务处初审,报分管校长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关于学生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后,退学学生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确定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接回。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周年以内可申请返校补考,补考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报教育部备案。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和审核备案的学历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对已发的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经20076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并原则通过,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079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