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时间: 2016-02-26 11:34      点击: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处理问题者;

()有突出立功表现者;

()平时一贯表现优秀,违纪属初犯,违纪后能迅速挽回损失并坚决改正者。

()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者。

()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故意破坏学校宣传设施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确认为以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下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已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开除学籍;

(四)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知情不举、窝赃、销赃等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策划、肇事、打人、打架斗殴,以及为上述行为做伪证或提供凶器者,除赔偿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外,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以下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教唆、组织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已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污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斗殴事实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视伤害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已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斗殴者

1.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视伤害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已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禁止学生参与赌博活动。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再次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组织或邀约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已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严肃学生课时纪律管理,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政治学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旷课。无故或擅自离校一天计旷课8学时。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以下学时,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累计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1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学生处分参见《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等)、点蜡烛、燃烧物品。若有违犯,一经查出,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对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卖淫、嫖娼、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在校园内或校外实习、见习、生活、活动场所,违反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藏匿并使用上述危险物品,或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收(观)看、复制(含制作)、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观)看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其就业单位取得联系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污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污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恐吓他人者,尚未够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调戏、猥亵妇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管制他人,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发不良信息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实验、实习、见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集体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转借学生证、校徽、身份证,甚至涂改伪造证件、伪造证明,欺骗他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他人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对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如因错误确需给予此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条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重复违纪者;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实施报复者。

第四章    处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我校管辖范围,依照本条例对学生违纪行为给予确认。

(二)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或委托有权依法管理、调查、鉴定的机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2人)签字、按手印;

3.提取书证、物证;

4.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三)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并由学校出具处理决定书。

(四)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审议,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后发文。

(五)给予各类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审议,由主管校领导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在下列情况下,学生违纪应分别由相关部门处理:

1.学生违纪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涉嫌犯罪,由保卫处负责协同公安机关处理;

2.学生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由教务处处理;

3.学生违纪并有涉外行为,由外事有关部门处理。

(七)学生受各级处分的文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编写文号,待处分审批后印制处分决定,由处理部门送达有关部门,并予以公布。

(八)处分决定作出后,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包括:

(一)违 纪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定和检查材料。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时限

学生违纪后,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始调查,尽快查清事情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查清事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意见并呈报学生处,对于记过以上处分,学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校领导。  

第二十九条 善后处理

(一)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但不得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第三十条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9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