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 2019-10-29 09:46      点击:



 

关于印发《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医专学〔2019160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各学院,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91028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91028日印发

附件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大专阶段学生。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四级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后勤基建处、学院领导为成员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学生分会和团总支干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不少于班级总人数10%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及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学校按标准分别认定为一档(一般困难)、二档(困难)和三档(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三档)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完全不能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开支,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2018年绵阳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520/),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能搞全员认定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

3、家庭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6其他存在特别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档)认定条件: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能搞全员认定

1、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5、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6、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档)认定条件: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20%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能搞全员认定

1、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无稳定收入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通知本学院学生自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辅导员老师处。

第十三条 各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的学生在校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同时结合学生提交的《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学生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认真研究后,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各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全部予以认定,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第十四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核实后应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认定各学院上报的贫困生认定结果,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建立贫困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还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在学籍档案中记入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分别享受不同的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