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医专学〔2019〕12号
关于印发《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补充规定
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践等实际情况,现对《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修订,内容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二十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小时、月、工作量三种方式计算。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工作量计酬。按小时计酬的勤工助学岗位,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按工作量计酬的勤工助学岗位,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适当提高;按月计酬的勤工助学岗位,根据考核结果计算酬金。学生每月累计获得的勤工助学总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480元。每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
以上三条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办法(试行)》(川医专学〔2016〕12号)相关规定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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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3月6日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