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 2016-02-23 14:29      点击:

 

 

各部门: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

9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校办发[2007]51号)文件的试行情况,制定了《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和《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1.学生处负责统一安排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及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各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勤学上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各系对申请参加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学生,要进行严格审查,通过查阅学生档案,从政治素质上严格把关、从学业成绩上横向比较、从实践能力上纵向比较,真正把特别优秀学生和品学兼优、勤学上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出来。

4.各系的评选推荐工作,由本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荐名单要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本系师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5.各系在评选推荐工作中,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川医专办[2010]8)文件要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充分认定。

6.学校财务室和各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将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和受助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7.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系对申请者的资格要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行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审核过程中,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者,将取消其该学年的评优及获得各种资助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虚报家庭经济状况者,取消其获奖或受助资格,收回奖助学金,并在其学籍档案中记入不诚信记录。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2.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3.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00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和五年制高职大专阶段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习成绩排序位于本年级专业前5%以上者。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称号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优先。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原则上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和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学生上一学年度操行成绩未达到优秀;

3.考试(含考查)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4.学习平均成绩排序位于本年级专业前5%以下者。

四、经费及名额

1.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指标由省教育厅下达。

五、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六、评审时间

每年930日前,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审核并在本系公示,于1010日前将审核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在1015日前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于1020日前将评审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于1031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七、评审程序

1.每年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后,根据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要求,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并下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向全体学生公布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校评定办法和学生申报程序,提出申报条件、比例、时间和要求;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规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在组织班级同学无记名推荐基础上,经班级评定小组(辅导员、班团两委干部)进行初步评议后,组织申请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连同申请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系部;

3.各系召开系领导、学籍干事、辅导员会议研究审核后,在本系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于1010日前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系推荐名单后于1015日前将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提出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建议名单并于1020日前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至省教育厅。

八、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2.学校在收到国家奖学金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的检查和监督。学校监督电话:学生处:2401201;纪检监察审计处:2385109

九、本评审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和五年制高职大专阶段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其贫困等级为二档(含二档)以上者,且生活俭朴(贫困等级依照《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川医专办[2010]8号)确定);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原则上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和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2.上一学年度操行成绩未达到优秀;

3.考试(含考查)课成绩有不及格(不含补考)者;

4.学习平均成绩排序位于本年级专业前10%以下者。

四、经费及名额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指标由省教育厅下达。

五、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六、评审时间

每年930日前,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审核并在本系公示,于1010日前将审核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在1015日前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于1020日前将评审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于1031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七、评审程序

1.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后,根据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要求,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并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向全体学生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校评定办法和学生申报程序,提出申报条件、比例、时间和要求;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规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在组织班级同学无记名推荐基础上,经班级评定小组(辅导员、班团两委干部)进行初步评议后,组织申请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连同申请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系部;

3.各系召开系领导、学籍干事、辅导员会议研究审核后,在本系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于1010日前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系推荐名单后于1015日前将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提出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建议名单并于1020日前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至省教育厅。

八、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2.学校在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的检查和监督。学校监督电话:学生处:2401201;纪检监察审计处:2385109

九、本评审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其家庭经济贫困,且生活俭朴(贫困等级依照《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川医专办[2010]8号)确定);

6.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上学年不及格课程原则上不超过两门(含两门,不含补考);

7.上一学年度操行成绩达到70分(百分制)。

三、经费及名额

1.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指标由省教育厅下达。

四、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3档。三档为特困家庭,二档为困难家庭,一档为一般困难家庭(贫困档次确定依照《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川医专办[2010]8号))。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贫困档次为三档者,可申请3000元助学金;认定为二档者,可申请2000元助学金;认定为一档者,可申请1000元助学金。

五、评审时间

每年930日前,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审核并在本系公示,于1020日前将审核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在1025日前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于1031日前将评审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于1115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六、评审程序

1.每年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后,根据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要求,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并下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向全体学生公布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校评定办法和学生申报程序,提出申报条件、比例、时间和要求;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规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在组织班级同学无记名推荐基础上,经班级评定小组(辅导员、班团两委干部)进行初步评议后,组织申请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连同申请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系部;

3.各系召开系领导、学籍干事、辅导员会议研究审核后,在本系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于1020日前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系推荐名单后于1025日前将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提出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建议名单并于1031日前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115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至省教育厅。

七、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2.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监督电话:学生处:2401201;纪检监察审计处:2385109

八、本评审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