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 2016-02-23 14:28      点击:

 

 

各部门: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29月下发的《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对《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川医专办[2010]9)进行进一步修订,印发给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0一二年十月十日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和五年制高职大专阶段(第五学年)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习成绩排序位于本年级专业前5%以上者。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称号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优先。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原则上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和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学生上一学年度操行成绩未达到优秀;

3.考试(含考查)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4.学习平均成绩排序位于本年级专业前5%以下者。

四、经费及名额

1.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指标由省教育厅下达。

五、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六、评审时间

每年930日前,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审核并在本系公示,于1010日前将审核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于1015日前将审核名单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于1020日前将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于1031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七、评审组织机构

1.评审领导小组

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担任组长,学生处正副处长、各系书记以及专职资助工作人员担任成员。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我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并将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上承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2.评审委员会

 我校评审委员会由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情况进行聘请,并成立该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正副处长、各系书记、资助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全体辅导员、各系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八、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初我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要求聘请并组成该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每年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后,根据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要求,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下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向全体学生公布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校评定办法和学生申报程序,提出申报条件、比例、时间和要求;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规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在组织班级同学无记名推荐基础上,经班级评定小组(辅导员、班团两委干部)进行初步评议后,组织申请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连同申请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系部;

3.各系召开系领导、学籍干事、辅导员、学生代表会议研究审核后,在本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于1010日前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系推荐名单后于1015日前将推荐名单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核。校评审委员会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经校评审领导小组评议后提出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建议名单并于1020日前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于10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至省教育厅。

九、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2.学校在收到国家奖学金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的检查和监督。学校监督电话:学生处(2401201)、纪检监察审计处(2385109)。

十、本评审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