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 2019-10-09 11:23      点击:

川医专办〔201921


 

 

关于印发《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2012.9)、《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原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经2019年底15次办公会审定的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9109

附件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保证奖助学金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进行,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2012.9)、《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学校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

   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基建处、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专职资助工作人员和教师代表担任组员。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日常工作、年度评审工作程序及规则的制订、评审员抽取、资料整理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情况进行聘请组建。评审委员会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组员。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等人员担任,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初步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0%,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担任,具体负责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三章  评审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对象为: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专科二年级和五年一贯制高职五年级)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专科二年级和五年一贯制高职五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医学定向生和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专科阶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学定向生、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助学金,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申请校内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除享受已有的生活补助外,应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习成绩;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非常突出”解释详见第八条)。如此类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学校须严格审核其是否满足“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要求,所有证明材料均需经过学校审查并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    

7.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按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不小于一个专业)确定,名额分解应实现大二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人在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认定参照本文件第九条。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排名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评选范围。评选范围按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不小于一个班级)确定,名额分解应实现大二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

(三)国家助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人须在当前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中,“非常突出”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中,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是指获得学校党委和行政表彰的先进个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校团委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或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工作开展实际审议通过的校级表彰。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采用网络系统申报与纸质表格申报并行的方式进行。

网络申报、审核流程如下:学生在线申请,班级、学院在线审核、上报学校,学校在线审核、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各学院将申请表格导出打印、签字、盖章后上报。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学院推荐审核,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预科生向培养高校申请)。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不得擅自变更资助人数)及申请人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档次(分为三个档次,每个档次对应具体资助金额根据评审当年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文件确定),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拟资助学生资格条件、公示时间和范围等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本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相应级别主管部门公告获奖助学生名单。

第六章  评审推荐

  第十五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审阅评审材料,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组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组成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十六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七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金额和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通知为准。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上级下达的评选指标范围内,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指标或名额。  

第八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必须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或发放至校园一卡通,更不得用于冲抵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坚决杜绝漏发、冒领等现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在1231日前完成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原则上按学期(5个月)发放,发放时间不得晚于1130日,春季学期原则上按月发放。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在受助过程中退学、休学或违反国家助学金受助条件的,学校可暂停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切实加强对受助学生金融知识和银行卡使用常识的宣传教育,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收取、使用学生银行卡,防范金融诈骗和虚假冒领等事件发生。

第九章  国家助学金动态增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动态增补的受助对象为当前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学生如发生以下情况,停发余下部分助学金:

(一)受助学生中途转学、退学或休学;

(二)经查实受助学生因虚构或伪造家庭经济或其他情况而获得助学金;

(三)受助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规定,且造成较大影响被取消受助资格;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评审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增补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动态增补要求总金额、总名额对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优先考虑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人员、财产损失严重等情况的特殊家庭学生。

(二)因受助学生中途转学、退学或休学的,应在学籍异动学期停止发放资助款项,可由各学院在院内符合条件且该学年未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中评审并替补,动态增补程序按照申请程序执行。

(三)因受助学生虚构家庭经济情况、违反校规校纪,造成较大影响的,应立即取消该生受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款项,可由各学院在院内符合条件且该学年未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中评选并替补,动态增补程序按照申请程序执行。

(四)对于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评审条件的,调整方案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决定。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整个评审过程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主动公开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指标、申请条件、申报程序、过程进展、阶段性评审结果和校级评审结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任何环节以任何理由截留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指标。要严把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受助对象的产生符合政策规定,坚决杜绝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部门、全校师生的监督。对评审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和程序、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助经费,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国家奖助学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