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医专学〔2019〕72号
关于修订《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等实际情况,现对《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川医专办〔2017〕8号)部分条款进行补充修订,内容如下,请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以上两条补充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川医专办〔2017〕8号)相关规定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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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9月24日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