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大专阶段学生。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系部领导和辅导员为成员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的学生处副处长兼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分会和团总支干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不少于班级总人数10%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及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学校按标准分别认定为一档(一般困难)、二档(困难)和三档(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三档)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2010年绵阳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210元/月),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5%: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低保户的子女(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兄弟姐妹资助的;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损失惨重,短期内无力恢复的;
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7.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档)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15%:
1.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需提供下岗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很困难;
3.家在老少边穷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档)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20%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5%:
1.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3.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除务农外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一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电脑;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
(四)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五)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六)经常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同学;
(七)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债务;
(八)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
(九)同学举报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上一学年受到学校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
(二)上一学年度操行成绩低于70分(百分制);
(三)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 (不含补考);
(四)不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五)在提供贫困生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第二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于高年级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到所在系部学生工作组领取《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通知本系学生自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原因调查表》,与《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交辅导员老师处。
第十六条 各系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的学生在校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同时结合学生提交的《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学生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认真研究后,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原因调查表》,并结合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核实后应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系、校内公示5日,并告知本系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系部或辅导员老师处查询本系和其他系学生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原因调查表》、《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将贫困生认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有关资料返还系部。
第五章 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系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建立贫困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还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系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学籍挡案中记入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分别享受不同的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职成中心中职学生助学金及学费减免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