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实施细则
时间: 2016-02-26 11:3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努力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政治辅导师、心理辅导师、职业辅导师”。学校要努力建设一支具有马列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甘于奉献、勇于进取、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五条  认真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班级建设和管理,形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氛围。

第六条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条 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对自身管理、沟通、表达、辨别、决断、创新能力的培养,主动学习并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与效果。

第八条  定期开展相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调研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根据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提高工作的拓展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九条  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生活、贴近学生、贴近实际,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实用性,增强工作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第三章  任务要求

第十条  承担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每学期至少同每个学生谈心一次,定期与家长及任课教师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注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工作部(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2.坚持不懈地做好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学生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纪律意识、环卫意识。          

第十一条  做好专题教育的指导和组织工作。

1.辅导员要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定期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2.紧密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参与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教学任务。

3.积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指导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4.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常识,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配合学校心理咨询教师做好大学生的个体咨询及团体辅导,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校、系、班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网络建设。

第十二条  大力加强党团组织和班级建设。辅导员要认真做好班团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工作,指导支持学生干部开展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干部会议。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指导团支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有特色的主题班会(团会),不得将班会(团会)时间改作他用;切实抓好班风、学风建设。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熟练掌握网络基本应用技术,积极利用网络工具与学生沟通、交流,掌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

第十四条 扎实开展“帮困”、“帮差”、“帮少”育人工作。辅导员要掌握贫困、成绩差、纪律差、心理疾病、少数民族等大学生的基本情况与思想动态,分类建立学生档案,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帮困助学工作,弱差生的转化工作,诚信教育等工作。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

第十五条  做好学生日常事务工作

1.辅导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等工作;

2.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及违纪学生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协助财务处教育和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做好欠费学生的学费催缴工作;

4.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使学生尽快适应环境;

5.掌握学生每天上课出勤情况及就寝情况,及时做好缺勤、晚归和外宿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系部及学生工作部(处),实行出勤情况及就寝情况日报制;

6.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统计及上报工作;

7.按要求做好学生档案的管理及交接工作;

8.辅导员必须按时参加学生工作部(处)、系部召开的辅导员工作会议,凡须向学生传达的主要事项,必须亲自到班传达。

第十六条 努力维护学校和谐、安全和稳定。辅导员要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涉及学生的有关矛盾和问题,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辅导员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系部工作要点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和工作总结,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律政策等相关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和活动,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 加强德育研究。辅导员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工作对象与工作环境的变化,掌握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的研究工作,每学期坚持撰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努力成为“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服务型”辅导员。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辅导员值班制度、随堂听课制度、联系家长制度、请假制度,不能擅自脱岗。

第二十条  完成学校和系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配备和选聘

第二十一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辅导员的配备应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专职辅导员从党政干部、青年教师中选聘。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1.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

3.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系部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每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原则上均要有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

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二十五条  结合实际,按学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原则上辅导员实行同工同酬,新任辅导员时奖金在教师平均奖的基础上上浮10%(试用期除外),团总支书记奖金在教师平均奖的基础上上浮15%。工作满6年且在此期间年终考核两次优秀及以上者,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副科级干部待遇,工作满8年且在此期间年终考核四次优秀及以上者,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正科级干部待遇。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并在学生宿舍区内为辅导员建立工作和生活场所,为辅导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各系团总支书记在辅导员中选拔。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系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各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及奖惩见《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细则》。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